简介: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,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政策理解、理论仔细观察、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。今天我们注目--退票费信息公开发表与否法律说了算。
据媒体报道,因购票被缴纳20%服务费,律师董正伟拒绝国家铁路局公开发表定价信息和购票成本信息,铁路局恢复称之为不属于公开发表事项,董正伟欲控告对方。日前,北京市一中院判断国家铁路局胜诉,指出原恢复行政违法,不予撤消,裁决其新的回应。意味着一句不属于公开发表事项,就企图遮住问题,回避责任,未免太过轻盈。在国家铁路局与铁路总公司早已分家的情势下,依据涉及法律,旅客、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当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。
因此,国家铁路局有责任有义务说明确切收费依据、标准原作乃至购票的涉及成本信息。这是一种常识。
涵括牵涉到民生的收费项目,没理由不公开发表涉及信息。早已转入政企分开的铁路部门,不应再行沿袭以往的惯性,以致于就忽视民意。只不过,并不是说道购票就一定无法收费,而是收费一定要秉承程序正义,公开发表涉及信息,拒绝接受社会监督。不然,回想一出就是一出,想收多少就是多少,亿万旅客的切身利益又该如何确保?此外,这一事件也暴露出《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》在实践中面对的一些困境。
一者,现行条例规定的公开发表事项还较为粗线条,缺少明确、细致的规定,涉及行政部门往往以公开发表范围不作挡箭牌,随便曲解条例,私自不断扩大不公开发表的范围;再者,长期以来,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于权力的堵塞运营,在对法律条文的解读、对实践中事务的辨别上,往往偏向于不公开发表。还有,这也与政府部门的利益表达意见有关,这一点在牵涉到收费项目公开发表方面最为显著。面临种种纷乱,一方面,政府部门应当严肃领会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条例的要义,以仅次于的诚恳前进信息公开发表。
无法随意去找借口不断扩大不公开发表范围,甚至连理由也不谈,只是非常简单特别强调不属于公开发表事项了事;更加无法漠视民众对于政府运作的知情权,企图保持权力的堵塞运营。另一方面,信息到底应不应该公开发表,公开发表到什么程度,无法单凭行政部门的一句恢复,而是应当理会法律的裁决。不可否认,此前,很多有关控告政府信息公开发表的案例,原告胜诉的比例极高。
去年,北京大学涉及机构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表明,过去五年,尽管政府信息公开发表案件已占到中国行政案件一审的10%,但法院上诉控告的较多,而原告胜诉的情况较较少。然而,随着法律的普及,以及整个社会共识的促进,这种情况正在逐步改良,这一次,北京市一中院关于购票收费的裁决就是相比较。公权力部门或许应当明白,该公开发表的,一定要公开发表;该早于公开发表的,一定要尽早公开发表。这某种程度是民众的意愿,堪称法律彰显民众的正当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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